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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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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