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 - 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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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權益責任誰承擔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誰承擔責任

1、當事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脱成為民事被告的風險。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監護人。

2、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頒佈以後,關於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監護人的責任有了新的規定,雖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層的價值觀變化還是很大的。新的條文如下: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承擔需要注意哪些

1、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與子女生活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明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監護人不明確的,法律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3、對於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由於監督責任已轉移到幼兒園、學校、醫院,如果這些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此時要麼是由當事人承擔責任,要麼是由監護人承擔責任,這時還需要具體分析情況,看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是多少歲,而具體實施的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又是怎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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