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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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將立案材料提交給經偵大隊或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公安機關對材料進行核對、調查,以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進行立案,對無需立案的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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