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步驟

來源:法律科普站 4.88K

 

        信用卡詐騙屬於金融詐騙的一種,是由公安機關的經濟犯罪偵查局立案管轄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均可構成此罪。

        在四個罪狀中,較為常見的是惡意透支型詐騙。根據有關追訴標準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