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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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的單位。
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範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準職工外出、不準職工參加社交活動等。強迫勞動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傷的暴力,即以暴力強迫他人勞動致人重傷的,只構成強迫勞動罪一罪。
《刑法》第244條【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強迫勞動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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