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行政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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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強拆行政主體包括哪些?

違法強拆行政主體包括哪些?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之後,對於合法建築,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強拆權限,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進行行政強拆。但對於城市或鎮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築,行政強拆依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也即在此種情況下,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對違章建築採取強拆措施行使強拆權。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

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築)進行查處。

3、鄉、鎮人民政府

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申請房屋拆遷的手續是什麼?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在拆遷案件中,縣級以上政府、國土局及城鄉規劃局具有強拆權。

政府因為建設需要徵收土地房屋的,對於違章建築,在告知對方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強制拆除。政府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把握好強拆的手段和力度,防止出現流血事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人民政府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對於違章建築可以依法拆遷,住户不配合的話,經過再三勸阻無效的,可以強行拆除,目前縣級政府、國土局及城鄉規劃局都有這樣權利。如果是合法建築要強拆的,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許可才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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