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司法解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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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入户盜竊財物時,如果户內無人,則其社會危害性與一般盜竊相仿:主要表現為對公民財產權的危害,而對公民人身權的危害程度明顯減弱,僅表現為對隱私權和住宅不受侵犯權的侵害且程度較輕,而對生命健康權這一最重要的人身權的潛在危害基本忽略不計,因此應當視同一般盜竊處理。户內無人且數額較小時,不應當構成盜竊罪;户內無人且數額較大時,按照普通盜竊罪處理。如果户內有人,則構成對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雙重侵害,不論實際竊取財物數額大小,均構成盜竊罪(既遂)。尚未竊得財物,則仍構成盜竊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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