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逮捕由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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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可以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後繼續由人民法院辦理。如果分拘留和逮捕的話,拘留不適用於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可以執行,逮捕可由檢察院批准、決定或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自訴案件的逮捕由誰執行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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