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被刑偵帶走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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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偵帶走的話,也不意味着有很嚴重,一般情況下是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接受調查。根據法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這在刑事訴訟中叫做傳喚。而對於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有權對其強制其到案接受詢問,這種強制措施叫做拘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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