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退偵的案件一般都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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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退偵的案件一般都會判刑?

被退偵的案件一般都會判刑?

被退偵的案件不是都會判刑,具體案件需要根據法官判斷來進行。一般而言,單人單案,拘留期限最多可以到七天,七天後由公安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會在七天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如不批捕,公安必須馬上釋放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如批捕,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後,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也就是説,偵查部門必須在兩個月內查明事實並確保證據確實、充分。在兩個月的偵查期限屆滿後,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在一個月的時間內,通過審查案卷材料,如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了,依法提起公訴。

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以一月為限,次數以兩次為限,也就是説,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只能有兩個月。在補充偵查完畢後,不管相關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案件必須移送檢察院起訴,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後,通過庭審,由法院判決罪重罪輕和有罪無罪。

二、補充偵查的分類是怎樣的?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案件事實非常清楚,證據充足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移交給檢察機關來進行審查起訴的,如果有一些案件確實比較模糊,證據不足,會被退回補充偵查,所以在這個階段的案件都只是犯罪嫌疑人並不會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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