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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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嚴重嗎?

在新聞中,我們常常聽到立案偵查這四個字,作為刑事訴訟的第一階段,公安機關需要先立案,再偵查補充證據,然後才能移交給檢察機關去法院訴訟最後進行判刑,對於“立案偵查嚴重嗎”這個問題,想必也就不言自明瞭,在這裏,本站小編將從以下兩個方面為您解答為什麼立案偵查如此嚴重。

一、立案説明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有刑事責任

立案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説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二、偵查過程中可以對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

接受案件,進行審查,再由本偵查部門進行初查,如果有犯罪事實,需要製作《立案報告書》。再進行詳細偵查,可以採取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等強制措施,最後查明犯罪事實的,偵查終結,提出偵查移送移送審查起訴部門或者報檢察長、檢委會。

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1、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行兇、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後,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並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逮捕人犯,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逮捕人犯應填寫《逮捕人犯審批表》,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逮捕證》並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同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錯捕,應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應當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可提請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3、對於已拘留、逮捕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4、對被告人需要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時,應經檢察長批准。取保候審,應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監視居住,應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並填寫《監視居住委託書》,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執行,或者交由受委託的當地政府部門、被告人所在單位執行。對被監視居住的,應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具體情況,指定不得離開的區域。

5、已逮捕的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應在羈押期限屆滿七天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在羈押期限屆滿十五天前提出申請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被告人另有與原來立案的性質不同的罪行,可以經檢察長批准補充偵查,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對於“立案偵查嚴重嗎”這一問題的解答,可以看出,立案具有一定的條件,一旦立案,就説明達到了刑事犯罪程度,並且將記錄在案底,而偵查過程中嫌疑人則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這是刑事案件調查的第一階段,嚴重性可想而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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