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多久能探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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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次。一般來説,星期六和星期天不是探視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每次會見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不得超過三名近親;會見時,偵查人員、看守人員應當到場,對符合規定的犯罪分子進行監視。
辯護律師會見被羈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辯護律師會見時,應當持律師證、律師事務所證明、犯罪嫌疑人近親屬的授權文件、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通知,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不應該遲於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聽取案件情況,並有權在公司機關偵查階段向經辦公安機關提出法律意見。辯護人會見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受監視。
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准的情況下,辯護律師以外的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會見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並且進行溝通。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佈的電話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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