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不還詐騙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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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不還詐騙罪嗎
律師解答:惡意透支的就算。律師解析:透支信用卡不還款的,如果是明知自己無力還款而透支的,或者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的,透支數額達到一萬的,就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使用信用卡消費後,持卡人要按時償還信用卡欠款。
信用卡欠款超過規定期限不還的,就會構成違約,在個人徵信中會有不良的信用記錄。
但如果有信用卡詐騙行為,如惡意透支信用卡等,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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