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立案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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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立案還款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 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 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 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 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根據以上規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 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就應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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