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税款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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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税罪的構成要件是:

逃避追繳欠税款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上要求是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税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税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税款。

三、客體要件是侵犯了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四、客觀要件表現為首先是必須有欠税的事實,其次是要有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户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逃税的行為。第三是造成了税務機關無法追繳税款的客觀後果;最後是在逃避追繳税款的需要達到法定的量刑標準,也就是逃避追繳税款金額達到1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税罪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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