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繳納欠税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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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逃避繳納欠税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税罪、抗税罪一樣,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税收法規,欠繳應納税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必須有欠税的事實。欠税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欠税,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税是指納税單位或個人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税款的行為。在認定行為是否“欠税”時,必須查明其欠税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税期限,其欠税行為才是逃避追繳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實。至於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税種規定不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税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税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税的原因,是行為人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税能力而故意拖欠。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户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要與“欠税”行為存在着必然因果聯繫。即“逃避”就是為了“欠税”。至於孰先孰後,並不十分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在法定的納税期限屆滿以後,也就是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欠税”條件以後;有的行為是先轉移資產,而後欠税,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如在納税期內就能及時確認行為人轉移、隱匿財產,企圖逃避欠税,如何處理呢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税務部門可令行為人提供納税擔保;如其拒絕,可對其採取税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税收實踐中的欠税是時常發生的,對於擁有納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據《税收徵管法》第27條,税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户上扣繳税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税款。所以,只要欠税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税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為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税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税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税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儘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鍍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税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税款,則構成本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税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裏的數額指税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税數額,亦即國家税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税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税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税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於逃避追繳欠税罪的成立來説,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税、抗税和一般欠税行為相區別的關鍵。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妨礙追繳欠税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税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税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税款。

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使本單位扭虧為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成立。逃避追繳欠悦罪指納税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欠繳應納税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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