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立案標準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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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容留吸毒立案標準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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