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措施是否需要告知報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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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是不需要通知報案人的,如果申請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要通知申請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八條,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解除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對於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的,看守所應當立即通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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