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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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在重審期間嫌疑人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採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説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本解釋規定處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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