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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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能否變更強制措施與罪名是無關的,如果強制強制措施期限屆滿後,仍然需要偵查的,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走私罪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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