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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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法院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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