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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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案件的受理。案件管理部門對接收的案卷材料審查後,認為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並立即將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相關辦案部門辦理。
2、初查和立案。初查由偵查部門負責,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現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線索,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初查。
3、偵查。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依法進行審查、核實。
4、審查逮捕。經過以上幾個階段偵查終結,最終決定是否移送起訴。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五十四條
案件管理部門對接收的案卷材料審查後,認為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並立即將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相關辦案部門辦理。經審查,認為案卷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補送相關材料。對於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重新裝訂後移送。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再移送審查起訴。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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