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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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投敵叛變罪則表現為投奔敵方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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