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和投敵叛變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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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和投敵叛變罪有什麼區別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這種行為會直接或間接造成國家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這種行為即叛逃罪。
投敵叛變罪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不要求投奔敵人營壘與投降敵人,不要求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投敵叛變罪是一種投奔敵人營壘、投降敵人並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務期間實施;投敵叛變罪沒有這種要求。其次,主體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掌握國家祕密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犯罪主體一般要件的中國公民。
二者區別的關鍵是叛逃罪只是叛逃到境外,卻不是投靠敵人;而投敵叛變罪則主要是投靠敵人,並有變節行為,卻不一定是投奔境外的敵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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