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試作弊罪犯罪未遂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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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罪犯罪未遂的認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
(一)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二)犯罪沒有得逞。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區別於犯罪中止的根本標誌。犯罪活動着手實施以後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判斷是否是出於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考慮:
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觀原因)包括被害人的發現、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觀原因。
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對犯罪的工具、實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對象發生的認識上的錯誤;對作案現場情況的認識障礙,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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