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處罰怎樣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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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處罰怎樣判刑

一、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處罰怎樣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款所規定的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罪名應當確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

二、組織考試作弊嚴重情節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我國相關的國家進行的考試是為了考驗個人能力,組織考試作弊的相關當事人,被我國相關的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進行相關的規定處以3年以上的判罰,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和考試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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