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試作弊罪中國家考試範圍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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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罪中國家考試範圍包括那些

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罪,打擊在國家考試過程中的作弊行為。那麼大家知道組織考試作弊罪國家考試範圍具體包括哪些嗎?而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要件又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組織考試作弊罪中國家考試範圍包括那些

目前《刑法》未予列明具體包含哪些考試,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台司法解釋予以説明。但據統計,“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有十幾種,包括高考、司法考試、會計師考試、公務員考試等。而英語四六級等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替考罪”的範圍。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二、考試作弊認定行為有哪些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l)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目前刑法中尚未明確國家考試的範圍包括哪些,但一般來講主要就是高考、司法考試、會計師考試、公務員考試等。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專業律師一定會幫助你解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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