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過了是不是就沒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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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過了追訴時效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所以追訴時效過了是不會判決有罪的。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規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這個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超過時效而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但是,追訴時效的規定並不是説犯罪人只要躲避司法機關就會沒事。
依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追訴時效過了是不是就沒罪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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