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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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主體是什麼
律師解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1、行為人只要年滿十六週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2、在主觀上行為人持的是直接故意的心態,明知投放危險物質可能發生損害結果仍然放任該結果發生。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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