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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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是如何判定的
律師解析:一般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國家相關金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含個人和單位)吸取資金的行為,且又同時具有如下情況的,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1、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或者藉以經營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傳單、推介會、手機短信等途徑公開向社會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票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
4、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總的來説,比較典型的非法集資犯罪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等。當然,還有許多其它的犯罪類型,但通常只要符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即向公眾募集資金這一情況下,同時還具有該犯罪的以上四個要件,便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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