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強迫交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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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強迫交易罪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生產經營活動,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交易方的合法利益和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強迫交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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