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遺棄物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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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遺棄物就是原來的物權人放棄了對該物的所有權。遺棄物,在民法中的定義就相當於無主物。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在我國遺棄物的概念是什麼?

對無主物的界定

1、拋棄物

拋棄可以消滅所有權,使有主物成為無主物,此處所説的拋棄物是指被拋棄所有權的動產。拋棄行為,首先要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拋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還要實施拋棄行為,即放棄對動產的佔有。

2、不屬於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該規定不盡合理,因為依據民法原理,物權的客體應該是能夠被特定人支配的物。野生動物在被捕獲後,可以被特定人所支配,成為物權的客體,但在未被捕獲,尚處於野生狀態時,不被特定人所支配,應當屬於無主物。不屬於法律規定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可以先佔取得。

3、其他可以先佔取得的無主物

例如河中的鵝卵石、海邊的貝殼、掉落的樹葉等。無主物的範圍非常廣,難以全部列舉。在立法技術上,應採取排除法,即明確規定有主物的範圍,除此之外均為無主物。

位於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上的無主物,非經該他人同意,不能先佔取得,但依據當地習慣可以先佔取得的除外

4、關於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未脱離土地之前,屬於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權應屬於所有人或對土地有使用權的人。但根據我國很多地區的習慣,他人可以進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取得一些野生植物的所有權。例如山腳下的居民到山上採集藥材和野草等,對這種行為也應該認定為先佔,否則從民法中找不到相應的概念來表達這種權利。但這種先佔行為應當不對土地權利人的權利構成重大影響或損害,否則權利人有權制止。另外,屬於法律保護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不得先佔取得。

遺棄物在《民法典》中的定義就相當於無主物,遺棄物是不受《民法典》保護的。如果大家在生活當中撿到了什麼東西,如果無人認領的情況下,自己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當然如果撿到的東西是,國家的一些重要文件或是其他東西,一定不能私自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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