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索要債務綁架他人應認定為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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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認定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可以定罪為非法拘禁罪的有以下幾種情形:拘禁債務人親屬,向債務人索債;拘禁債務人,向債務人本人索債;拘禁債務人,向其親屬索債。
但是,其親屬僅包括具有共同財產關係債務人配偶、具有撫養關係債務人子女、贍養關係的債務人父母等,如果是其他親屬,則會構成非法佔有其他親屬財物的目的,轉化為綁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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