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索取賭債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一、為索取賭債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

為索取賭債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

為索取賭債是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對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竇某、宮某、燕某夥同他人為索取賭債,以實力控制受害人後,通過受害人給家屬打電話索要財物,客觀上未將拘禁受害人的情況明示其親屬,更不存在以殺害、傷害相威脅等情形,故三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二、如何區別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挾持或實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實際上存在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在客觀上也必然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甚至可以説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也一樣,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兩罪在客觀上的相似性並不能抹殺它們之間的區別,從犯罪的成立要件上看:

(1)主體方面,兩罪都是一般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兩罪的主體,但實踐中非法拘禁罪的主體則更多地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對於非法拘禁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犯罪性質則由非法拘禁罪轉化為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2)主觀方面,兩罪雖都表現為故意,但犯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是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剝奪人身自由只是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一種手段,一個重要環節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觀目的在於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當然其動機可以多種多樣,如泄憤報復、逼取口供,有的動機甚至是好的,如將犯罪嫌疑拘禁起來,但動機如何並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3)客觀方面,綁架罪的犯罪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4)客體方面,兩罪雖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但綁架罪同時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

在我們國家有一些債務是屬於非法的債務,比如説賭博所欠下的債務,實際上就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為了索取這些債務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將有可能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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