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中警察是被害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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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在辦理妨害公務犯罪案件時,若證據表明依法執行公務的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遭到暴力抗法,人身權利受到傷害時,我們通常的做法是將受到傷害的民警視為被害人,並向其發出委託代理人告知書,告知其享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但此時民警能否視為被害人,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

妨害公務中警察是被害人嗎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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