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警車通行 - 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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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警車通行 妨害公務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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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執行職務和妨害公務區別有哪些




    1、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給予治安處罰,叫阻礙執行職務,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構成犯罪,叫妨礙公務罪;阻礙執行職務罪屬一般治安案件,在處罰上一般採取拘留形式,處罰就是拘留幾天,阻礙公安執法多加幾天,一般最多也是15天。



    而妨害公務罪屬於刑事犯罪,處罰比較嚴重,二者侵害的主體造成的後果無區別。



    2、阻礙執行職務罪裁量標準:



    (1)情節矯情的、處警告;



    (2)情節一般的,處罰款二百元;



    (3)情節嚴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擋處罰:處拘留五日,並處二百元罰款;拘留七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拘留十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3、根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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