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税專用罪定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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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範,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虛開增值税專用罪定罪數額規定如下:
(一)虛開税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虛開税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虛開税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税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利用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利用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税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税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税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增值税專用罪定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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