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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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應當首先出示警察證件,表明自己的身份,並向被抓捕的人,出示傳喚證或拘留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傳喚,不需要書面的手續(傳喚證或拘留證),事後可以補辦相關的手續。特殊情況,一般指的是情況緊急,對於正在逃跑或有逃跑跡象或抗拒可能的,以及當場被指認違法犯罪的。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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