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和解提出異議法院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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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製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願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後,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製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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