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怎樣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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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怎樣構成的
律師解析: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是由下列要件構成的:
1、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
3、犯罪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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