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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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和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註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祕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騙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繳欠税罪,抗税罪,保險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洗錢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用帳外客户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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