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收拘的五種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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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日前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會議通過。《辦法》規定,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拘留所不予收拘。

不予收拘的五種情形是什麼

《辦法》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辦法》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出具可能錯誤拘留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辦法》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辦法》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拘留所應當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責令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對被處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治療條件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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