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職務犯罪案件時不得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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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辦職務犯罪案件時不得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偵辦職務犯罪案件時不得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三)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數個職務犯罪依法實行並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五)曾因職務違紀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的;

(八)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情節或者濫用職權情節惡劣的;

(九)其他不應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實際上,不管是職務犯罪還是其他的刑事犯罪,如果想要爭取緩刑判罰,就必須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理,比如如實供述本人的罪行,退贓退賠等。判處緩刑的適用條件,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而且有悔罪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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