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於醉駕180規定的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浙江省關於醉駕180規定的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浙江省關於醉駕180規定的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

(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係指未取得及被吊銷、暫扣、扣留駕駛證的情況。短期超出駕駛證年檢期限及駕駛證被扣完分數的,不屬於無證駕駛汽車資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6)在被查處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情節嚴重的;

(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無上述從重情節,且認罪認罰的被告人適用。

二、浙江省涉嫌醉駕委託律師的費用是多少?

浙江省涉嫌醉駕委託律師的費用不是固定的,律師收費主要取決於以下因素: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醉駕和酒駕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酒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

2、醉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根據浙江省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對於醉駕案件,人民法院在量刑的時候,如果犯罪嫌疑人每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80毫克以下,沒有從重處罰的情節,且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的,法院才可以依法判處緩刑,一般情況下,嫌疑人血液當中的酒精含量都是法院量刑時最重要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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