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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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的區分如下:
(1)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個人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
(3)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4)個人受賄罪是個人中飽私囊,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單位受賄罪是將賄賂收歸本單位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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