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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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情形

(2)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3)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4)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5)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從犯(刑法第27條)。

(6)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7)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衞過當(刑法第20條);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3.脅從犯(刑法第28條);4.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8)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罌慄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刑法351條)。

(9)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 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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