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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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是指在處罰時在標準量刑下減少處罰的力度,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會進行從輕處罰:

行政處罰中從輕處罰的情形

1、主動的降低自身行為到來的惡劣影響;

2、違反犯罪的行為是在別人脅迫下進行的;

3、在產生違法犯罪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的;

4、其他的可以從輕處罰的情況。

比如在第三種情況下進行投案自首的會根據其犯罪本身的惡劣程度和自首行為對其進行如下的減刑:如果已經犯罪的話,但是公安司法部門沒有發現犯罪事實或者已經知道案發但是沒有將此犯罪分子列為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此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那麼可以對其從寬處罰,較少正常量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犯罪分子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在接受審訊或者是自行供訴一些公安司法部門沒有了解到的犯罪細節等問題,也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自首行為。

同上那麼可以對其從寬處罰,較少正常量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犯罪嫌疑人不是出於主動,而是通過其他人的勸導陪同下投案自首的,也屬於自首行為,從輕處罰的力度也是可以為正常量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具體犯罪行為並沒有被公安司法部門掌握,但是在接受有關部門盤問審訊關於犯罪事實有關情況時,自己選擇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屬於自首行為,也可以從輕處罰百分之三十以下;不滿足上述自首情況的,但也屬於自首行為的,可以從輕處罰百分之二十以下;如果犯罪事實不惡劣的,犯罪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那麼自首後可以從輕處罰百分之四十以上,甚至免除其刑罰;如果已經自首但後面又不承認,但一審前又承認的,可以從輕處罰百分之二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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