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和法律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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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區別:

行政法規和法律的區別

(1)、法律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也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基礎。根據現行憲法、立法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2)、依據立法法所確立的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立法權限劃分的原則,法律與行政法規在立法權限的效力上雖然存在從屬關係,但是,法律與行政法規在立法事項上卻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關係。

但是,根據立法法第56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行政法規的立法權限,特別是立法事項並不完全從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規定憲法第89條所規定的國務院有權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七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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