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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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申訴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申訴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有哪些

1、操作程序的規範性方面存在不同。

行政複議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加以嚴格、明確的規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但行政申訴程序目前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規範性文件來調整。與行政複議相比較,在受理、裁決等程序方面更為靈活。在處理時限上,對行政申訴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主要由處理機關靈活掌握。

2、兩種制度審查處理的對象和救濟的範圍存在差異。

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以具體行政行為來確定受案範圍。行政申訴的受案範圍則要寬廣一些,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對所在機關的行政處分等內部行政行為不服,或者其他人員(比如教師)對相關組織的處理不服,都屬於行政申訴的受案範圍。

3、兩種制度關於提出申請的條件和要求不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申訴申請,大多是在法定期限內沒有選擇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的。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申訴案件暫行規定》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選擇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也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二、行政複議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複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相關規定,民眾或法人組織等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至於行政申訴,比如國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人事部門的人事處罰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行政申訴,兩者的範圍還是有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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