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有哪些內容 - 和行政規章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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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有哪些內容?和行政規章有何區別?

現在是法治社會,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會經常接觸有關行政法規方面的知識。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是大家比較容易混淆的概念,那麼行政法規有哪些內容?和行政規章有何區別?本站小編據此整理了一些資料,來給大家普及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行政法規有哪些內容?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立法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為“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為“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為“辦法”。

二、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有何區別?

行政法規是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法規的總稱。有廣狹兩義:

1、廣義的行政法規內容包括調整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法令,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規。

2、狹義的行政法規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發佈的各種規範性文件。在我國法制中,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規的總稱。簡言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簡言之,行政規章有兩個制定主體,第一是國務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級(當然包括直轄市)政府和省會城市、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於行政法規。

綜上所述,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發佈,對法律內容具體形象化的一種形式,法律地位高於行政規章。我們學習了些行政法規有哪些內容的知識,可以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提高維權能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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